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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文章来源:xpgqetry 点击次数:1541次

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裁 定 书

(2015)解民三初字第48号

  原告冯某某,男,汉族,1964年12月18日出生。

  被告李某某,女,汉族,1966年5月15日出生。

 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  本案诉讼费150元,由原告冯某某承担。

  审判员  张党生

 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

  书记员  郭艳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