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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5)解民三初字第57号
原告苏某某,女,汉族,1978年1月15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原军平,焦作市中站区法律援助*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阮某,男,汉族,1958年7月21日出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阮某的起诉。
本案诉讼费150元,由原告苏某某承担。
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
书 记 员 易 虹